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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宜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
信府规〔201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信宜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信宜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民办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民政部等13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茂名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茂府办〔2011〕6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按《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我市辖区内经本级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床位建设、运营资助和扶持补贴资助。
第四条 床位建设、运营资助和扶持补贴资助
(一)床位建设资助申请条件
1、新建(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
2、信宜市城区床位达到100张以上、建制镇床位达到70张以上。
(二)床位运营资助申请条件
1、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
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1年以上,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3、经市民政部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单位。
(三)扶持补贴资助申请条件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并经市民政部门年度检查验收为合格单位的,收住如下服务对象,可以申请扶持补贴(同一人只能申请一项):
1、在册的低保、五保对象;
2、65岁以上残疾老人;
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
4、一级至五级残疾军人;
5、重度(指一级、二级)残疾人。
(四)资助标准
1、床位建设资助:新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实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资助,改、扩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按新增实有床位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3000元。资助资金分期拨付,建成运行当年拨付50%,年入住率达到70%后付清余额。
2、床位运营资助:按入住的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数,给予全护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护理老人每人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资助资金在次年一次性拨付。
3、扶持补贴资助:
(1)在册的低保、五保对象,65岁以上残疾老人,给予每人每月补贴80元;
(2)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一级至五级残疾军人,重度(指一级、二级)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五)资金来源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建设、运营和扶持补贴资助资金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调剂解决。
(六)资助资金的申请
1、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在建成运行后提出申请;床位运营和扶持补贴资助资金每年申请一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每年的1月15日前,书面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上年度的资助资金;
2、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
3、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和《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原件和复印件;
4、提交五年内不转向经营其他项目或停办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当明确,在五年内转向经营其他项目或停办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交书面报告,经书面同意后,在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退还接受的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并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
5、其它相关材料。
(七)资助资金的审批
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30日内,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五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建设、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设立单独帐户,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三)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权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资金进行审计。
第六条 用地优惠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执行上级有关用地优惠政策。其中,征收集体土地建设的,在申报用地审批时,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征地管理费。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按国家、省的规定给予减免有关的收费。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第八条 税收优惠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医疗服务扶持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含康复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经审核,可以作为社保定点医疗机构。
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科研立项、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十条 设立五年内,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或停办的,要向市民政部门报告,退还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和需退还的已减免的相关费用。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其主要场地和设施改变用途的申请时,要征求市民政、市财政等部门的意见,确保其已退还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和需退还的已减免的相关费用,并已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后才能进行审批,并不再享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